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52號原告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一併提出兩造間訂定之全部完整「號碼可攜集中式資料庫服務契約」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