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16號債權人南縣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周萬松 債務人 楊添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