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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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446號聲請人金鑽租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岳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友奕鄭清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是否仍對相對人鄭清水請求本票裁定?(因本票所載
鄭清水為擔保人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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