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志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志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民國102年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
000號令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數罪併合處罰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魏志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及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
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附表:受刑人魏志叁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11.13│103.09.30晚間7│103.10.08晚間│││21時許│時30分許│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927號│27947號│27947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事││647號│894號│8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15│104.06.16│104.06.16│├─┼──────┼─────────┼─────────┼─────────┤││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4年度審易第│104年度審易字第││判││647號│894號│8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7.09│104.07.08│104.07.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字第│104年度執字第11505│104年度執字第11506│││1278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