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621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理人高雄銀行營業部國宅科 蕭博文莊文科 債務人 李進益 債務人 李明清 債務人 李明堂 債務人 李明吉 債務人 李仙女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博陵 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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