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蔡玉珊 被告 陳俊元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四年度易字第四五一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徐安傑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