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992號、103年度偵字第8511號、103年度偵字第13165號、103年度偵字第13166號、103年度偵字第13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號三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文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04年8月15日予以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已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依合理判斷,應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因重罪而逃亡之高度可能,而仍具有羈押之原因,然命其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後,已可達確保刑事審理及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其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併諭知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號3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陳威龍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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