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86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被告 黃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臺抗字第222號裁判同此見解)。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債權人之撤銷訴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及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黃忠正塗銷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64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原告主張對被告黃梅桂之債權額為143,053元,是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顯高於原告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債權額143,053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現值
(新臺幣)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1,200元/㎡
896
32/540
1,125,6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