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小調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小調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小調字第135號聲請人 劉易鑫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向相對人 凌林素貞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租借騎樓營利,聲請給付1至4月之租金共計8萬元,並提出通話記錄,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雖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及第三人間之通話記錄,然依據通話記錄所示,相對人並非不願給付租金而是聲請人與第三人間有租金收益權之爭執,相對人對於向何人給付租金有疑慮,故本件並非聲請人及相對人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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