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學能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收入切結書。
二、請提出聲請人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南山人壽保單之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父親之繼承人為何人,並請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資料供參。
五、請詳述父親名下所有遺產目前之繼承情形(有無辦理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等)及登記情形。
六、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等)、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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