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人 洪志明 代理人 李勇 三律師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122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24號卷第22頁),及9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每月薪資收入22,000元之切結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8,983元,還款期限為8年(96期),總清償金額為862,368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286,083元,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384,000元後,已無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862,368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22,000元,扣除每月固定支出13,017
元(詳如本院98年8月24日公告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亦即每月支出細項為膳食5350元、交通費992元、醫療費1500元、扶養二位子女之扶養費1000元、健保費1318元、子女教育費988元、水電瓦斯695元、國民年金費674元、雜支500元),所餘金額為8,983元,而定每月清償金額8,983元,本院認本件清償總金額為862,368元,清償成數占債務總額1,646,345元(詳如本院98年4月24日公告之債權表)之52.38﹪,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古紹霖附件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983元。債權人分配金額之比例,請逕││依本院98年4月24日公告之債權表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辦理。││3.債務總金額:1,646,345元││5.清償總金額:?862,368元││6.總清償比例:52.38﹪││││││貳、補充說明││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及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並注意依限履行。│└────────────────────────────────────────┘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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