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宥霖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宥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宥霖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瑛宗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