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23號原告 陳金燦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富森 、高琪興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4萬8,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