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告 胡守仁 上列原告胡守仁與被告 黃振裕 、 黃建 民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240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