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131號債權人 黃莅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承翰楊美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對債務人得全額請求之法律上依據,若無,請具狀更正請求數額為原聲請金額之二分之一。【依借據內容,應由債務人向黃莅程、 陳姿羽 二人償還款項,而數人有同一債權者,除另有約定外,應各平均分受之(民法第271條規定參照)】。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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