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秋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秋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林秋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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