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承
王偉志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世承、王偉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李世承、王偉志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