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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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己○○丁○○戊○○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王世華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