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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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李玉珠
李美姿
一、債務人李玉珠及李美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玉珠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李美姿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7,89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9年3月1日止
,共結欠7,898元及自109年3月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6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0.9%)「加年率1﹪」固定(1.9%)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㈤債權人於109年8月18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109年3
月1日起至109年8月17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0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4月2日起至109年8月17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09年8月18日起至109年10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0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依約履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㈥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7,898元│李玉珠、李│自109年3月1日│至109年8月17日│年息百分之0.9││││美姿│起│止│││││├───────┼───────┼───────┤││││自109年8月1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7,898元│李玉珠、李│自109年4月2日│至109年8月17日│年息百分之0.09││││美姿│起│止│││││├───────┼───────┼───────┤││││自109年8月18日│至109年10月1日│年息百分之0.19│││││起│止│││││├───────┼───────┼───────┤││││自109年10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3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