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原金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原金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巴术椏‧亞伊希卡納選任辯護人陳寶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230號、111年度偵字第27952號、112年度偵字第186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軍偵字第59號、第87號、112年度偵字第9105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原金訴第1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文巴术椏 ‧亞伊希卡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巴术椏‧亞伊希卡納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及個人資料(含手機門號)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前揭重要資訊之目的,在於掩飾贓款及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金融帳戶及個人資料(含手機門號),若遭人持以為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僅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供網路銀行帳密)及個人身分證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簡稱系爭門號)等重要資料,透過通訊軟體LINE(簡稱LINE)告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 陳甜 」之人,而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遂行財產犯罪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銀行帳戶及巴术椏‧亞伊希卡納個人等資料後,於111年7月29日提出,並透過系爭門號向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認證取得會員帳號ctZ000000000號之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橘子支付電支帳號),詐欺集團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及上開橘子支付電支帳號內,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巴术椏‧亞伊希卡納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 吳毓芬溫蕙瓊 、吳○嫻、 翁麗雯 ,證人即告訴人 吳佳文陳淑女陳惠淑 之證述。
㈢、被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橘子支付電支帳號會員資料(含交易紀錄)及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2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3030057號函文,、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等帳戶之存摺正反面及提款卡正反面翻拍照片、系爭門號資料查詢。
㈣、被害人吳毓芬所提出之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及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擷圖畫面。被害人溫蕙瓊所提出之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影本及所有金融帳戶之即時轉帳電子憑證擷圖畫面影本。被害人吳○嫻所提出之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告訴人吳佳文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擷圖畫面影本及其與「百勝金融官方客服帳號」、「K102募資分隊」間的聊天記錄影本。告訴人陳淑女所提出之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影本及其與「百勝金融官方客服帳號」間的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影本。告訴人陳惠淑所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影本及其與「百勝金融官方客服帳號」、「楊佩瑜」間的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影本。被害人翁麗雯所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1個交付前述數帳戶及個人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數財物得逞,同時亦幫助詐騙集團取得前述帳戶內之款項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軍偵字第59號、第87號、112年度偵字第9105號)與本案已起訴之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㈢、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應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輕率提供金融帳戶、個人資料予他人使用,容任他人從事不法行為,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本不宜輕縱,惟念其終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未曾犯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素行非惡,暨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被害人所受之財產損失金額,兼衡被告之年齡智識、社會經驗、家庭與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陳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1吳毓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8月間,以暱稱「錢雅」之人透過LINE與吳毓芬互加好友聯繫,佯稱:可教導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吳毓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08月15日13時01分許5萬元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08月15日13時02分5萬元2溫蕙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6月07日某時許,以暱稱「楊佩瑜」之人透過LINE與溫蕙瓊互加好友聯繫,佯稱:可介紹投資網站「百勝」供買賣股票賺錢云云,致溫蕙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08月10日12時54分許55萬元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08月15日11時31分許177萬7千元3陳淑女(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6月間,以暱稱「 劉國華 分析師」之人透過LINE與陳淑女互加好友聯繫,佯稱:可教導如何操作股票獲利並介紹投資網站「百勝」供參考云云,致陳淑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08月12日07時52分許125萬元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4吳佳文(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6月27日某時許,透過LINE邀約吳佳文加入「K102募資分隊」群組,並以暱稱「 李思琪 」之人與其互加好友聯繫,佯稱:可幫忙代操作股票隔日沖並保證獲利50%以上云云,致吳佳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08月15日12時18分許10萬元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5陳惠淑(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6月間,以暱稱「楊佩瑜」之人與陳惠淑互加好友聯繫,並邀約加入「VIP308募資主力討論群組」及下載「百勝金融」APP軟體,對方佯稱:可由老師教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惠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08月15日15時53分許5萬元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08月15日15時57分許5萬元111年08月15日16時27分許39,832元6吳○嫻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8月04日16時53分許,假冒拍賣網站業者撥打電話給吳○嫻,佯稱:若要拍賣商品需配合驗證云云,致吳○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08月04日17時05分許11,012元被告之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翁麗雯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8月04日16時09分許,假冒網路商城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翁麗雯,佯稱:網購時誤設成分期付款,如要解除需配合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辦理云云,致翁麗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08月04日16時59分許29,088元被告之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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