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䂛臻即 陳香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8,98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