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21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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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14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 王姿琇
王銘鐘 陳雯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王姿琇、王銘鐘、陳雯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萬5,6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107年度基小字第2149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年利率│├──┼────┼─────────┼───┼─────────┼────┤│1│693元│自107年6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7月2日起至│0.115%││││107年11月11日止││107年11月11日止││││││├─────────┼────┤│││││自107年11月12日起│0.215%││││││至108年1月1日止││││├─────────┼───┼─────────┼────┤│││自107年11月12日起│2.15%│自108年1月1日起至│0.43%││││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7,485元│自107年6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7月2日起至│0.115%││││107年11月11日止││107年11月11日止││││││├─────────┼────┤│││││自107年11月12日起│0.215%││││││至108年1月1日止││││├─────────┼───┼─────────┼────┤│││自107年11月12日起│2.15%│自108年1月1日起至│0.43%││││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3│7,487元│自107年6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7月2日起至│0.115%││││107年11月11日止││107年11月11日止││││││├─────────┼────┤│││││自107年11月12日起│0.215%││││││至108年1月1日止││││├─────────┼───┼─────────┼────┤│││自107年11月12日起│2.15%│自108年1月1日起至│0.43%││││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合計│15,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