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任思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思維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思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最早判決確定,確定時間為民國107年6月25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為107年6月28日上午3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扣除107年6月28日上午2時許遭警查獲後至採尿時止之經過時間),則受刑人實際犯罪時間可能為前揭判決確定前或後,本院無從確認,然為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之利益考量,本院認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9日│107年2月28日│107年6月28日上午3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扣│││││除107年6月28日上午2│││││時許遭警查獲後至採尿│││││時止之經過時間)│││││【聲請書誤載為「偉警│││││採尿」;漏載「獲後至│││││採尿時止之經過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33號│字第1133號│字第166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780號│107年度基簡字第962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3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6日│107年6月29日│107年9月1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780號│107年度基簡字第962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359││││││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25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罪││││├────────┼──────────┼──────────┼──────────┤││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2141號│第3348號│第3587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