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刑保字第457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應沒入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證金1萬元,嗣被告獲釋後,本院95年度易字第324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通知,先後命被告於96年4月3日、4月27日到案執行,併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惟被告仍未於上開期日到案,囑警拘提亦未能拘獲,此有本院95年12月14日刑保字第457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95年度易字第32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96年4月9日警礁偵字第964003858號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4月12日宜檢明明96執408字第5048號通知各1份及送達證書3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