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劉珮蓁 被告 王宥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10,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