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99號原告 邱德龍
邱德浤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苗栗段774-432、774-433、774-449、774-450、774-455、774-456、774-457、774-45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等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