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鄰損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01號原告 許睿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允來 間鄰損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於111年6月22日民事聲請調解狀中記載調解聲明為:「相對人應損鄰提告訴訟,而為提起訴訟和解」,經本院於111年9月8日命其補正訴之聲明,惟觀原告於111年9月22日所提出之民事補正狀,本院仍無從依原告記載之內容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結果,即原告訴之聲明有不明確之情事,原告應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陳報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應提出之(若未陳報價額及相關資料,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該聲明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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