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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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4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意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維倫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麗瑀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