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3月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2月,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5月6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