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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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656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被告 辜賀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陸佰柒拾玖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林琬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