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 吳宗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威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