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原告 古茗馨 被告 陳雪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2號,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1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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