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鄭瑀旻 相對人風沛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正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6日經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63,437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將相對人於108年11月6日所簽定之調解成立紀錄63,437元得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勞資爭議,經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其調解內容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108年7月工資35,817元、8月份工資27,620元,合計63,437元,經調解,雙方同意63,437元分兩期給付,相對人應於108年11月30日匯款31,719元、108年12月31日匯款31,718元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另依聲請人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影本,顯示該帳戶自108年11月6日調解成立之日起至108年12月19日止未有相對人或上開金額之款項存入,堪認相對人未依前揭調解成立內容於108年11月30日匯款31,719元履行其義務,相對人既有一期未給付,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視同全部到期。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佳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