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上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思含 選任辯護人 鍾凱勳 律師
黃芊雅 律師 葉銘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315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曾淑華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