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司守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
6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捌壹參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司守義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司守義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因其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月
2日以108年度偵字第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9835公克、驗餘淨重0.9813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8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
107年度毒偵字第6012號偵查卷第4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