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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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倍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零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倍欣於民國98年9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09元及費用1500元。又債務人張倍欣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25元及費用10383元。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倍欣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4552│0000000000│03月04日││點二九│││元│102│起│││├──┼───┼─────┼──────┼──────┼───────┤│002│新臺幣│張倍欣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5509│0000000000│03月04日││點七九│││元│102│起│││├──┼───┼─────┼──────┼──────┼───────┤│003│新臺幣│張倍欣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76744│0000000000│03月04日││九九│││元│796│起│││├──┼───┼─────┼──────┼──────┼───────┤│004│新臺幣│張倍欣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190155│0000000000│03月04日││九九│││元│79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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