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11年度訴字第161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1年訴字第161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等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1訴字第147、149、150、151、
152、153、154、155、156、157、
161號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111年10月31日111年再字第14、16至24、28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拒絕退還裁判費決定、民事裁定等,向本院、臺高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臺高院訴願決定不受理,且不受理或駁回其再審申請。此後多次就本院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本院再審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訴願人不服本院111年再字第14、16至24、28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臺高院各該訴願決定、各該法院不予退費的決定及拒絕賠償決定,並命各該法院退還其訴訟費用及續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同法第
97條所定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如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輝煌 (請假)
委員 黃麟倫 (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周玫芳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張國勳 委員 高玉舜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編│││相關聯訴願再審決定案號│││││、訴願決定案號、拒絕賠│││訴願案號│訴願再審決定案號│償決定案號(拒退還裁判│││││費決定函、民事裁定案號││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1│111年訴字第147號│111年再字第14號│年2月13日 院鴻審 七│││││股107訴00124字第│││││1070001586號函│├─┼──────────┼─────────┼───────────┤││││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7號、106年度││2│111年訴字第149號│111年再字第16號│訴願字第17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5│││││月18日北院隆文澄字第│││││1060003450號函│├─┼──────────┼─────────┼───────────┤│3│111年訴字第150號│111年再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賠字第6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號、105年度││4│111年訴字第151號│111年再字第18號│訴願字第11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賠字第73號│├─┼──────────┼─────────┼───────────┤│5│111年訴字第152號│111年再字第19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賠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6號、105年度│││││訴願字第1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11│││││月23日新北院 霞民季 │││││103年度國字第2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7號、105年度│││││訴願字第2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11│││││月18日北院 木民貞 104││6│111年訴字第153號│111年再字第20號│年度訴字第419號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11月6日院 貞良股 │││││104訴00010字第│││││1040010386號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11月30日院 貞黃股 │││││103訴01689字第│││││1040011286號函│││││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8號、105年度│││││訴願字第3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1│││││月21日北院 木民悅 104│││││年度訴字第4799號函│├─┼──────────┼─────────┼───────────┤││││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3號、104年度│││││訴願字第18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賠字第54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4號、104年度│││││訴願字第19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賠字第56號││7│111年訴字第154號│111年再字第21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5號、104年度│││││訴願字第2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賠字第47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國賠字第30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9號、105年度│││││訴願字第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賠│││││字第4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8│111年訴字第155號│111年再字第22號│年度賠字第6至8、10│││││至30、32、33號(共│││││26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9│111年訴字第156號│111年再字第23號│年5月26日院鴻審八│││││股106訴00643字第│││││1060004959號函│├─┼──────────┼─────────┼───────────┤││││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號、105年度│││││訴願字第10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10│111年訴字第157號│111年再字第24號│字第951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3號、105年度│││││訴願字第16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賠字第95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2號、107年度││11│111年訴字第161號│111年再字第28號│訴願字第6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賠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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