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11年度訴字第160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1年訴字第160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1年訴字第140、144、148、160、
162、171、182、186、193、207、211、216、217、219、221號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111年
10月31日111年再字第7、11、15、27、29、38、49、53、60、74、78、83、84、86、88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 北高行 )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向本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
106年訴字第98號、107年訴字第14、38、73、88號、108年訴字第26、52、86、104號、109年訴字第9、
35、68、107號、110年訴字第48、158號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此後訴願人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本院再審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訴願人不服本院111年再字第
7、11、15、27、29、38、49、53、60、74、78、83、84、
86、88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歷次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並請求北高行以更換承審法官續審各該事件作為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續與訴願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
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同法第
97條所定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至訴願人申請調查證據部分,因本件並未進入實體審議,核無必要。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輝煌 (請假)
委員 黃麟倫 (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周玫芳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張國勳 委員 高玉舜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號│訴願案號│訴願再審決定案號│拒絕賠償決定案號│├─┼──────────┼─────────┼────────┤││││109年度賠字第││1│111年訴字第140號│111年再字第7號│36至53號│││││(共18件)│├─┼──────────┼─────────┼────────┤││││108年度賠字第││2│111年訴字第144號│111年再字第11號│46至60、62、│││││63、65至71號│││││(共24件)│├─┼──────────┼─────────┼────────┤││││106年度賠字第│││││80至85號、││3│111年訴字第148號│111年再字第15號│107年度賠字第1│││││至13號│││││(共19件)│├─┼──────────┼─────────┼────────┤││││107年度賠字第││4│111年訴字第160號│111年再字第27號│14至34號││││││├─┼──────────┼─────────┼────────┤││││107年度賠字第│││││70至79號、││5│111年訴字第162號│111年再字第29號│108年度賠字第1│││││至10號(共20│││││件)│├─┼──────────┼─────────┼────────┤││││109年度賠字第││6│111年訴字第171號│111年再字第38號│54至70號│││││(共17件)│├─┼──────────┼─────────┼────────┤││││108年度賠字第│││││72至79、109││7│111年訴字第182號│111年再字第49號│年度賠字第1至│││││11號│││││(共19件)│├─┼──────────┼─────────┼────────┤││││108年度賠字第││8│111年訴字第186號│111年再字第53號│11至27號│││││(共17件)│├─┼──────────┼─────────┼────────┤││││109年度賠字第││9│111年訴字第193號│111年再字第60號│12至35號│││││(共24件)│├─┼──────────┼─────────┼────────┤││││106年度賠字第││10│111年訴字第207號│111年再字第74號│56至79號│││││(共24件)│├─┼──────────┼─────────┼────────┤││││107年度賠字第││11│111年訴字第211號│111年再字第78號│35至38、40│││││至49號│││││(共14件)│├─┼──────────┼─────────┼────────┤││││108年度賠字第││12│111年訴字第216號│111年再字第83號│28至45號│││││(共18件)│├─┼──────────┼─────────┼────────┤││││107年度賠字第││13│111年訴字第217號│111年再字第84號│50至57、59│││││至69號│││││(共19件)│├─┼──────────┼─────────┼────────┤││││109年度賠字第│││││72至74號、││14│111年訴字第219號│111年再字第86號│110年度賠字第1│││││至11號│││││(共14件)│├─┼──────────┼─────────┼────────┤││││110年度賠字第││15│111年訴字第221號│111年再字第88號│52至71號│││││(共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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