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調字第164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調字第164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調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詹小萍 相對人弘利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啟鴻 相對人黃啟鴻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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