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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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梅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將「臺灣銀行(優存)」四筆存款追加為分割標的,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 劉肇春 之遺產之存款有「臺灣銀行(優存)」二筆、「臺灣銀行」二筆,請原告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