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47號原告 陳綉卿
許哲軒 被告 張明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0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明書被訴傷害、毀損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110年9月7日訊問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