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6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偉宏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0
310、31006、27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偉宏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吳偉宏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係於短時間內觸犯本案3起竊盜案件,依照偵查卷附之卷證顯示,被告另觸犯其他竊盜案件尚在偵查中,甚至於其中一起竊盜案件中,為避免警方查緝,而搬瓦斯桶打開瓦斯及點火燒燬案發地點之木門,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要件,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3年12月24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審理後,並於104年2月13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捌月、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在案。
二、茲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本案加重竊盜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審酌被告之犯案情節對於社會治安侵害之嚴重性,加之本案目前僅經一審判決,自須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因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應自104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