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原告 嚴雅萍 被告 阮士昇
卓麗香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2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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