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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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紹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紹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