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6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雅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利息試算表,其記載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0年7月2日,與聲請狀聲明記載之100年7月1日不同,故請釋明何者正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有關計息利率按年息9.84%部分,請提出相關計算式及釋明文件(即100年7月之指數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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