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7年1月3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曾子珍法官錢衍蓁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秦富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