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法之商品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中旬起至96年1月16日止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法之商品罪(參司法院97年2月編印刑事裁判主文格式參考手冊─刑事特別法裁判
主文第133頁),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47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046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