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蕭顯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3,7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顯傑於民國109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0日止累計118,268元正未給付,其中113,584元為本金;4,291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蕭顯傑於民國106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7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0日止累計189,899元正未給付,其中181,244元為本金;7,86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蕭顯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05日止累計85,554元正未給付,其中79,234元為消費款;4,901元為循環利息;1,41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340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13584元蕭顯傑自民國112年07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計算之利息002181244元蕭顯傑自民國112年07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79234元蕭顯傑自民國112年07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