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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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06號上訴人碩億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嘉琪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2,623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琪媛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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