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貞蓁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鄧竹君